个人资料收集及私隐政策声明
(「GEOS PICPPS」)
请於提供任何个人资料予智易东方集团前详阅下列各点。
定义及释义
「个人资料」指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就个人资料一词之定义。
「智易东方集团」指智易东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联营公司, 为释疑起見, 包括智易东方证券有限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
收集及使用目的
(a) 处理客户及/或非客户(如适用)所提出的服务申请,及智易东方集团为提供服务的日常营运;
(b) 客户关系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客户奖赏计划或特惠及优惠计划),及非客户(如讲座或其他活动的出席者及参与者)的关系管理;
(c) 维持客户的信用记录作供现在或未来作参考之用;
(d) 提升丶增强丶设计及开展供客户使用的现存或新的信托及公司服务或相关产品;
(e) 如资料当事人在开户申请表格中或经其他途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使用其个人资料为智易东方集团的成员公司及/或集团以外公司作直接促销用途,则会用作推广信托及公司服务及相关的服务丶产品和货品;
(f) 决定客户与智易东方集团之间的债务数额;
(g) 向客户追讨欠款;
(h) 满足及为符合适用法例或规例下所提出的资料披露请求或要求;
(i) 致使智易东方集团於合并丶并合丶重组或其他情况下的实际或建议之承让人对拟作转让的交易进行评核;
(j) 任何其他在智易东方集团成员公司网站或开户申请表格上不时披露的其他用途;
(k) 於任何法院或规管机构开展或进行答辩或以其他形式参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或聆讯;
(l) 寻求或获得的银行丶财务融资丶保险丶行政丶托管丶电讯丶电脑丶支付丶债务收取或证券清算丶审计丶业务谘询丶外判服务或其他提供予智易东方基集团的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服务;及
(m) 任何与上述直接或间接有关或附带的用途。
潜在的个人资料受让人类别
(a) 任何向智易东方集团提供银行丶财务融资丶行政丶托管丶电讯丶电脑丶付款丶债务追讨丶证券结算丶审计丶业务谘询丶外判服务或其他智易东方集团业务营运相关服务的代理人丶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不论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b) 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智易东方集团成员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c) 作为担保人或拟作为担保人的任何人士;
(d) 对智易东方集团(或其任何集团成员)负有保密责任或已承诺对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e) 与客户进行交易或拟作交易的任何金融机构;
(f)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如客户欠帐,可将资料提供予债务追讨机构;
(g) 任何智易东方集团成员的任何实际或提议的承让人或受让人;
(h) 根据适用法律或基於任何监管要求下须予以披露的人士,包括法院丶仲裁法庭丶政府各部门丶监管当局丶法规部门或任何团体或机构基於任何规则丶判决丶决定或裁决,不论是适用於智易东方集团成员的法律或监管要求或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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